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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理赔办理须知 交通事故理赔中心受理06:00-20:59(24小时内),发生的事故,外省保险(有责方)需要到中队处理。 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必须本人,双方车辆到场)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1 有效期内的驾驶证(正副页),行驶证(正副页),保险有责方提供商业保险单或保险 卡,无责方提供交强险保单或清晰的交强险标贴。 2 双方证件资料需齐全,缺一不可,责任明确后登记受理 3 有责方登记后,需付25元/车服务费,凭发票保险公司可报销。 4 事故定损单损失均不超2000元,登记处凭事故现场记录书开具放车单,敲章受理。 事故单车损失超2000元,需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或备案后,可放车单。 5交通事故认定所需资料:双方当事人到场,现场记录书2份, 有责方(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或保卡、定损单)复印件2份 无责方(驾驶证、行驶证、强制险保单、定损单)复印件2份 单车损失超5000元,另外提供换件清单和损失照片。 ![]() 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中心工作效率,真正体现服务中心“一站式”便民、高效服务的理念,特告知如下: 一、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简要程序:登记→复印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单→确定事故责任→由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单车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超出的需到警务室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协商赔偿履行方式→登记台开具出门证 二、对依法到服务中心进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所有事故车辆包括需要拆检的事故车辆的定损工作必须在服务中心完成。服务中心驻点汽修厂予以免费拆检,服务中心完成定损,由相关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后,到警务室备案。 三、如一方定损完成或不需要定损,需先行离开服务中心的,由驻点民警审核事故后,办理完必要手续,再到接待柜台领取出门证,否则,事故各方应当共同领取出门证、 四、对保险公司的定损评估由异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其他由资质的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事故车辆的定点修理。 六、事故各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或处理完毕后,应当自行交接号事故赔偿费用及相关凭证。 七、在定损或审核过程中,发现事故有骗赔嫌疑的,公安机关将启动审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